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6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一是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新修订《审计法》第四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增加:“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一是明确对同级决算草案的审计监督。要求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是调整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同时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新修订《审计法》增加:“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三是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新修订《审计法》增加:“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是明确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增加:“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五是完善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资金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并与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对原《审计法》规定的具有公共资金性质的有关基金、资金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是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考虑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殊性,有关党内法规已对其审计管辖、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是明确审计机关可灵活选择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为进一步厘清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澄清社会各界对审计全覆盖的认识误区,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是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三、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一是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同时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是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四是完善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为便于审计机关查深查透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四、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一是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的要求。
二是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
三是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鼓励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
四是优化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解决特殊情况下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存在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链条长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是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六是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
五、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是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三是明确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并要求强化自我监督,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问题,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