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Guangxi l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GX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企业、事业组织,中直、区直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专职、兼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团体及获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并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党委工作委员会,业务管理部门是自治区审计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审计厅批准,加入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成为其分会。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宁市。

          本会的网址: http://www.gxns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我区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我区内部审计工作方向,制定我区内部审计战略规划;

(三)组织开展我区的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四)宣传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检查和评估会员单位的实施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我区内部审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我区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教育,提升我区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区组织实施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相关国际证书的考试报名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总结交流我区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推介良好审计实务,举办专业会议;

(八)开展内部审计宣传,组织撰写并出版内部审计专业书籍,出版发行内部审计杂志、管理本会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九)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全区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十)经委托,统计全区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

(十一)开展区内外内部审计交流与合作;

(十二)推动并开展我区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十三)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

(十四)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十五)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六)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组织、中直、区直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一定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各有关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协(学)会、各市县(内部)审计协(学)会等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会员入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个案处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

(三)本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六)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个人会员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合法合规的工作任务;

(八)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如本人同时为个人会员,在失去个人会员资格时,其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职务可以保留。

担任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300人,1个单位会员至多可以推举1名理事。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向业务管理部门申请,由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

经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更换、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

(八)决定单位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本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更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第二十六条(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理事在一届任期中累计3次不出席(或不能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51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累计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不能委托他人出席),自动失去常务理事资格。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 单位会员如需更换代表本单位的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审议。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6至8名(含1名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七)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在遇有下列事项需要讨论与决策时,应召开会长办公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一)预审本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预审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三)预审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审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七)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会长1名,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和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他理事和常务理事及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他理事和常务理事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他理事和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权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按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内部审计和本会发展的专业问题。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更名以及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生效。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市、县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命名,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作结尾。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期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分档和每一档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制度,制定本会的资产管理办法;本会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信息向会员公开,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的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设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协会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