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会员在内的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组织、中直、区直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一定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各有关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协(学)会、各市县(内部)审计协(学)会等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会员入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入会的少数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个案处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
(三)本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当按要求填写《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会可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可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如本人同时为个人会员,在失去个人会员资格时,其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职务可以保留。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推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按《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履职务,可由原推举人或推举单位重新推举。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函告本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 变更与本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变更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
(四)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 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情形时,应尽快向本会报告,更新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会费标准与会费交纳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由本会秘书处核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会费分为三个档次:6000 元、4000元、2000 元。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与是否出任本会各类职务无关,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市、县协会(学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会员 2000 元/年;
(二)中小型企业单位会员 4000 元/年;
(三)大型企业单位会员 6000 元/年。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确认不欠交会费的情况下,可以分别享受以下专属服务:
1.免费获取本会出版的《广西内审信息》杂志;
2.免费获取本会出版的重要书籍和研究报告;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
4.浏览和接收职业资讯;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等活动。
本会秘书处定期审核上述服务清单,根据本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会员的需求对专属服务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个人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自行交纳。新入会的人员在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5天内交纳会费,从足额交纳会费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可享受二十三条规定之专属服务的时间为 1 年。个人会员应当在不晚于 1 年期满之日续交下一年度会费。如未能按时交纳会费,将不能继续获得专属服务。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时间超过1 年,视为自动退会。欠费期间补交会费的,会员资格和享受专属服务的时间从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于每年年初开始收取,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0 月底,金额以正式下发的交费通知书为准。每年上半年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接到本会关于同意该单位成为单位会员的通知后 1 个月内交纳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交纳会费标准的 50%,从下一年度起交纳全额会费。单位会员无故超过 1 年但不满 2 年未交纳会费的,保留会员资格,同时不再获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属服务。超过 2 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职业宣传;
(三)宣传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及监督、检查和评估其实施情况;
(四)管理和维护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五)编辑出版《广西内审信息》等刊物;
(六)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七)开展区内外交往活动,召开相关会议;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九)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用于本会秘书处办公支出,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管理会费,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自治区审计厅、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会费管理办法.pdf
附件2:会员申请登记表.xls